·倾销的定义。对于倾销的定义,同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基本上是相同的,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输人到另一国商业领域的产品。所不同的是,反倾销守则还规定了要排除的几种输出价格。为了防止母公司同子公司交易过程中隐藏的倾销,即名目输出价格不是倾销价格,但是输人商的子公司在输人国以低于名目输出价格的倾销价格进行销售,或者输出商同输人商或者第三者之间有联合关系,或者有补偿关系,就不能以输出价格作为基本价格。这时可以考虑采用输人产品独立买方最初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这种价格,则由当局根据合理标准来决定输出价格。
·同类产品。在判定倾销的时候,同输出价格进行比较的,原则上是面向消费的“同种产品的通常交易,可能比较的价格”,这里的“同种产品”,定义为“各方面都相似”,即该产品在各方面都是相同,或者“尽管并非在各方面与所审议的产品相似,但应与其特点十分相似”。
·输出国和原产国。如果输出国不是原产国,即产品不是直接从原产国进口的,而是经过中间国出口到进口国的,倾销的决定最终还是根据输出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但是,如果输出国只是该产品的转运,该产品在输出国没有生产,或者输出国对该产品没有提供比较的价格,可以同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价格比较。输出价格(或者相当于它的价格)同国内销售价格(或者相当于它的价格)的比较,规定商业交易要在同一阶段(通常是工厂交付的阶段),而且尽可能是在同一时间进行的销售。这样,销售条件的差异和课税上的差异等对价格比较有影响的差异,可以给予适当的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