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期内的手机差价到底应不应该补?

08年06月21日 02:57:10   来源:浙江在线 任传好

  明明是商家承诺在约定期内发现有低于自己所销售的手机价格,将按差价补还。俗语说“无巧不成书”,消费者叶女士在约定期限未到前一天还真的发现有另外商家销售的同款式手机远远低于自己所购买手机价格。然而,商家对此却找借口推脱,不履行承诺,双方因起争执。6月18日,在台州市三门县工商局的调解下,该商家把手机差价款计310付给了叶女士。

  6月1日,叶女士在三门县城一家手机卖场买了一款型号为P790的联想手机,价格为1160元,当时商家承诺道:“半个月内,三门县市面上有该款手机价格低于此价格的,将补还差价。”并写下凭据。

  6月16日,叶女士在海游街上无意间看到另一家手机商家的促销宣传单,发现该宣传单上印有各种型号品牌的手机,型号为P790的联想手机仅售850元。该款手机与叶女士之前买的这款手机完全相同。这下,叶女士想到商家对自己的承诺,考虑到自己购买手机时间与另外商家标出新价格的间隔时间,在半个月之内。于是她打电话自己购买手机的卖场,要求补还差价。对方却称,已过了期限,不允许补差价。对此,叶女士表示疑惑,自己的手机在6月1日购买,到6月14日虽然离半月只有一天之隔,但还在商家承诺补还差价的半个月期限内,那么,承诺期内的手机差价该不该补?无奈下,她拔打新三门热线电话,在记者的帮助与提醒下,她向三门县工商局进行了投诉。

  三门县工商局消保科接诉后,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叶女士也出示了书证,证明商家的确有承诺,并在承诺期内。事实面前,商场表示无异议。

  工商人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手机卖场已经与叶 女士有书面的约定了,并且这个约定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在有效时间内。因此,该手机卖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最后,该卖场按约定履行,即把手机差价款310元付给了叶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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