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陷阱多 选择产品要格外谨慎
经过电视购物节目的“包装”,问题产品也能变得性能“卓越”。今年以来,因电视购物夸大、虚假宣传而引发的消费投诉不断增多,而取证难、追究责任难等一系列问题,也让越来越多电视购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6月2日,市消保委发布2008年第四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电视购物节目中的产品广告噱头多,消费者选购产品需谨慎。
“只需2800元,您就能拥有一部引领时尚潮流的卫星导航手机……”前不久,市民张先生因为听信了这条在电视台滚动播出的电视购物广告,便打电话向广告中所说的深圳某通讯公司订购了这部手机。收到手机之后,张先生就发现手机的实际功能与电视宣传有诸多不符,不仅不能实现卫星导航,而且还不断出现自动关机情况,直至无法使用。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多次与销售方联系退货,最终,销售方只同意为张先生更换另一款价格为2380元的手机,并退还前一部手机的购机款。
5月26日,张先生前往邮政处理中心提取更换的新手机时,被告知需按规定先付款后收货。张先生认为邮件在不拆封的情况下无法判断内部物品的好坏,拒绝付款,并向12315中心进行了投诉。通过与销售方的联系,消保委工作人员确认了包裹里应有一部新手机和一张包含退款的银行卡。随后,张先生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支付了货款,并当场打开包裹,发现里面只有一部手机,并没有银行卡,邮政中心工作人员当场退还了张先生支付的2380元现金。
据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电视购物是近年来国内新流行的购物方式,由于行业发展起步不久,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部分经营者就利用法律空白钻空子,对商品功能或服务质量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电视购物多数属于远距离跨省市购物,监管部门在管理时也存在诸多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市消保委6月2日发布2008年第四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电视购物产品涉及生产商、经销商、送货单位、消费者等多个环节,发生纠纷后,投诉周期长,成本高,因此解决问题程序也相对繁琐。如果消费者欲选择此类购物方式,一定要事先了解销售主体的信用、资质、售后服务等具体情况,千万不要盲目听信广告中绝对化的承诺。在接受异地消费前,消费者应注意辨识及确认商家的身份,尽量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或选择向本地有代理销售点的经销商购买。收货时,消费者应及时验货,一旦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损坏、功能不全等问题,应当即拒绝付款;并及时保留便于日后维修或投诉的相关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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