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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称,自己从电视(网络)上订购了电子产品“舒颈王”,订购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产品销售公司如约通过某快递公司将商品送到消费者家中,并委托快递公司代收货款。当消费者陈某接过商品正准备打开验货时,快递公司投递员阻止了陈某的行动说:根据快递公司的投递规程和快递公司贴在商品包装外的快递单上说明的“先付款后验货”要求,消费者必须先付款才能打开此盒。无奈之下,陈某先给投递员付了货款(500元),然后当着投递员的面打开了包装,当即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投递员答:要退货去找销售公司,我们快递公司只负责送货和收款。陈某随即通过电话找到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人员第一次接电话后表示要了解一下情况,其后却再也联系不上。
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情况属实。消协认为,快递公司“付款验货”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使消协者失去了知情权,给一些不法商贩利用网络销售劣质货物提供了机会,快递公司应退还收取的货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及《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调解,快递公司同意退还收取的500元货款。
在此,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慎重选择网上购物。网络销售良莠难辨,欺诈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明确“知情权”,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