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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的李先生2007年10月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使用两个月后出现了画面模糊现象,直到现在厂家也无法提供配件进行修理,李先生要求厂家给换新的,却被告知该款电视已经断货,需再加1300元差价换另一款,李先生不愿意承担差额,双方争执不下。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同意免费为李先生更换一台新电视。
近日,蓬莱李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称,2007年10月,他在蓬莱某商场购买了一台37寸液晶电视,看了两个月后,电视就出现画面模糊的现象,经过售后服务部调试仍不奏效,经检查确定为高频头损坏。因生产厂家没有零部件,暂时无法维修,经销商让李先生等一段时间,两个月后,李先生再次与经销商联系,被告知厂家仍然没有零部件,还要再等。李先生认为这样等下去也不是办法,遂要求商场更换一台同规格同型号的新电视。商场与厂家联系后,厂方称这款电视已经停产断货了,不能提供同规格同型号的产品,只能换其他型号的电视,但需要加1300元差价。李先生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没有零件可维修的情况下,责任应由商场和厂家承担,不能由自己来承担差价。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后没有结果,李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工商部门。
据工商部门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协议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修好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免费更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商场以没有同种类型的产品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更换商品缺少法律依据。经调解,商场同意免费为李先生更换另一型号的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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