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万元LG彩电有坏点 消费者遇维权难

08年05月07日 14:06:20   来源:洛阳晚报 赵玉杰

    “我在家电量贩花近万元买了一台彩电,本想着这样质量会有保障,谁知还是有质量问题。”近日,为退还这台问题彩电,家住涧西区建设路宏信花园的田先生跑了不少冤枉路,还惹了一肚子气。

    3月9日,准备结婚的田先生花9500元在涧西区永乐(润峰)家电量贩买回一台LG42寸高清晰液晶电视机。当时,促销人员称如果彩电质量有问题,可在99天内免费退换。4月15日晚,田先生和妻子准备在家观看婚礼录像,当DVD显示浅蓝色待机背景时,田先生突然发现电视机液晶屏的右下角有一个明显的“坏点”。

    第二天,田先生与LG洛阳售后服务部取得了联系。维修人员检测后承认,该电视机的液晶屏上确实有“坏点”,但由于购机时间已超过国家规定的15天包换期,LG售后服务部只能为田先生的电视机进行免费维修,而不能更换。

    田先生想起了购机时促销员的承诺,遂找出商家随机附赠的诚久保障服务卡,只见上面写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9日内,如发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经国家质监部门或厂家鉴定属实,(消费者)持质量鉴定单及购物发票原件可换货。”可是,当田先生来到该家电量贩时,工作人员却表示,只有出示“国家质监部门或者厂家的书面鉴定”才能为其更换新机。

    4月18日,田先生又找到LG售后服务部,但工作人员以“产品已过国家规定包换期”为由,拒绝为其出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鉴定;田先生致电洛阳市质监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目前洛阳还没条件为液晶电视机进行质量鉴定”。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的邵志强律师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商家承诺的99天包换期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现在商家明知电视机有“坏点”,不符合质量要求,却推脱责任,有违诚信经营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在消费者提出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却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可依法向其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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