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通知

2010年03月05日 13:39:50   来源:商务部网站  我要评论()

  (三)具有较完善的回收体系。

  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四)具有拆解处理能力。

  具有与回收废旧家电预测数量相适应的拆解处理能力。鼓励跨区域联合深度处理废旧家电的拆解产物(如电路板、含铅玻璃等)。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尚无深度处理废旧家电及其拆解能力的,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三、申请时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日前能达到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可提出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申请及实施工作安排,于3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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