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消费:消费者应合法适度索赔案例

08年05月05日 14:08:3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桑雪骐


  王前虎:消费者毕竟不是法律专家,因此不可能要求消费者把自己的索赔额度界定得十分清楚合理。索赔本来就是一个消费者和企业相互协商的过程,企业提出赔偿方案时,不应仅仅根据产品的价格提出直接损失的赔偿数额,而是应该更多地考虑消费者可能存在的间接损失。

  记者:消费者可以就哪些方面提出索赔?

  王前虎:包括修复、调换、退货、医疗费、营养费和名誉损失费等,都是对直接损失的赔偿。但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往往还会遇到交通费、运输费、检验费、误工费等经济支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必须以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为前提,然后才能决定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企业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害,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害,那么,除了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外,企业还必须承担由侵害行为引发的消费者的间接经济损失,即误工费、交通费、运输费、检验费等。

  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在投诉时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能谎报费用,甚至进行不必要的支出。更不能将与投诉无直接关系的损失也要求企业承担,如在投诉的路上丢了手表或扭了脚等,这与投诉过程中的必要支出无任何关系。

  另外,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企业应当承担运输、搬运等合理费用。

  非理性索赔对维权不利

  案例:消费者赵女士2007年9月购买了一台吸油烟机。不到一周时间,吸油烟机突然停止运转。赵女士就此问题与商场协调后,由生产厂家先后为赵女士免费更换了三台吸油烟机,但最后都被赵女士以种种理由退回。后赵女士向商场和生产厂家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商家退还全部货款,厂家免费给其一台吸油烟机,而且双方还须共同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双倍赔偿等共计3万元。对于此事,消协方面认为赵女士的行为属于过度维权,不予立案。最终,此事还是以厂家为赵女士更换吸油烟机而告终。

  记者: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会接触到消费者的投诉,我们感觉与前些年消费者往往只要求退换货相比,近年来有不少消费者提出了较高的赔偿要求,如某消费者购买的彩电在收视过程中忽然冒出一股烟,把电视后面的墙壁熏黑了一块,便提出30万元的非理性索赔。这样的非理性索赔是否会得到支持?又会对消费者的维权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周明:非理性索赔的问题,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但近几年发生率有上升的趋势。这迫使一些企业在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的同时,也通过一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郭赤兵:从中国家电维修协会这几年接到的投诉来看,非理性索赔确有增多的趋势。应该说这也是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的一种表现,是对企业诚信服务、规范质量的一种促进。在以前,企业往往会选择用比较高的赔偿来消除事件的不利影响,但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企业也不再一味简单地退让。

  邱宝昌:首先,非理性索赔不利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如果索赔金额过高,经营者很难接受,这样就无法与消费者达成一致,不利于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其次,非理性索赔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均采取“补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包括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的损失)。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也仅限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所以,消费者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提出过高索赔要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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