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发布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3、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9日做出判决:
(1)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支付1,375.46万元;
(2)被告珠海格林柯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712.16万元与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告北京格林柯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396万元与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被告海南格林柯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267.3万元与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8,783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负担,被告珠海格林柯尔、北京格林柯尔、海南格林柯尔分别对其中的40,791元、22,682元、15,310元予以共同承担。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七、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珠海市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隆加”)、顾雏军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12月1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 年12 月24 日将人民币1,100 万元转至珠海隆加账户,后于2004 年12 月15 日再次转款1,760 万元。上述款项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肆无忌惮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告。
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珠海隆加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2,86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5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珠海隆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860万元。案件受理费153,01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八、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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