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发布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3、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5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珠海德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2,140万元。案件受理费117,010元由三被告承担。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五、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荣”)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12月1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 年12 月23 日将人民币2,000 万元转至武汉长荣账户。上述款项的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告。
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武汉长荣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资金计人民币2,00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5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武汉长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2,000万元。案件受理费110,010由三被告承担。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六、本公司诉广东格林柯尔、珠海市格林柯尔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林柯尔”)、北京格林柯尔新型制冷剂换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格林柯尔”)、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格林柯尔”)、顾雏军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12月1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广东格林柯尔与顾雏军在控制经营原告的过程中,为发展格林柯尔系企业,强行将格林柯尔系企业的业务捆绑于本公司的业务之上。自2002 年2 月起,广东格林柯尔对本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进行了调整,规定只有首先成为“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才能成为本公司的售后服务商,以承接本公司的冰箱、空调、冷柜等产品的安装和维修业务。而为成为“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加盟商须向“格林柯尔公司”支付2 万元的加盟费并购买1.5 万元的格林柯尔制冷剂款。
随后,广东格林柯尔又控制本公司,以本公司的人、财、物为成本,推广格林柯尔系的业务。不仅如此,由于根据协议,“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前述3.5 万元的加盟费及购制冷剂款系在三年内分期向格林柯尔系公司支付,在“格林柯尔系授权工程单位”未向格林柯尔系公司付款的情况下,广东格林柯尔操纵本公司为“格林柯尔系授权工程单位”向格林柯尔系公司支付了上述加盟费及购制冷剂款,其中,本公司被操纵向珠海格林柯尔支付了3,517.5 万元;向北京格林柯尔支付了396 万元;向海南格林柯尔支付了267.3 万元。至今为止,本公司被操纵向格林柯尔公司支付的资金尚有1,375.46 万元未能收回。几被告的行为,既没有依法和本公司章程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未作披露。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告。
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珠海格林柯尔与顾雏军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1,375.46 万元;
(2)北京格林柯尔在偿还原告资金人民币396 万元范围内与前述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海南格林柯尔在偿还原告资金人民币267.3万元范围内与前述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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