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发布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08年04月03日 09:30:29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53号、154号、第175号、第181号、第182号、第185号、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佛山中院对本公司起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七项案件分别进行了一审判决,诉讼金额共计17,175.46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6.41%,详情如下:

  一、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10 月25 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2004 年初前后,顾雏军代表本公司就“对开门冰箱项目”(又称超大冰箱项目)落户扬州经济开发区(下称开发区)问题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谈判,提出将该项目落户开发区,同时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奖励4,000 万元给投资方,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了上述条件。2004 年4 月上旬,顾雏军等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将4,000 万元奖励先行兑现。2004 年4 月26 日,开发区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认为超大冰箱项目当时尚未注册,不能实施奖励,但为了吸引投资,同意投资方以“预收征地费”缴款4,000 万元,再由管委会以“科技发展奖励基金”的形式返还投资方。

  在顾雏军操纵下,2004 年4 月30 日,本公司将4,000 万元汇给原告,该款于当天被原告转付至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的帐户。后者收款后开具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注明该4,000 万元为“预收征地费”。同日,开发区财政局即从同一帐户以“发展奖励基金”名义将4,000 万元支付至顾雏军的私人公司扬州格林柯尔。该4,000 万元变成“发展奖励基金”后,之所以给了扬州格林柯尔,而不是原告,是由于顾雏军等在开发区管委会急于吸引大型投资的情况下,故意混淆科龙与格林柯尔的关系,对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误导所致。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发布的公告。

  诉讼请求:

  (1)三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偿还被其侵占的资金人民币4,000 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与2008年1月28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扬州科龙支付4,000万元;案件受理费210,010元及财产保全费200,520元均由被告承担。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二、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江西省科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塑胶”)、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10 月25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为达到隐蔽占有江西科龙资金的目的,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先操控原告于2005年5 月20 日将人民币1,300 万元转至科达塑胶;随后,又操控科达塑胶立即将该款转至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四被告至今未将上述资金归还原告。上述资金从原告到格林柯尔采购中心之间的划转没有任何真实交易作为基础,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利用科达塑胶对原告进行的资金侵占行为。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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