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外六国能效标识监督机制的介绍
08年05月08日 13:14:00 来源:中国家电网 彭妍妍
三、美国:私营式认证
美国于1975年颁布了最早的能源政策和节能法(EPCA),为主要的家用电器建立了节能计划。强制性的能效标识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80年开始组织实施。自愿性标识(即“能源之星”)由环保局于1992年开始组织实施,由美国国家电力公司向购买节能产品的用户提供补贴。美国强制性的能效标准、标识和自愿性标识是由不同部门组织实施的。1993年4月当时的总统克林顿签署总统令,规定所有联邦机构的政府采购必须是“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这不仅使“能源之星”标识制度获得极大成功,也使之成为许多国家的节能基准。
在美国,能效标准和标识的实施是一个混合体:行业支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和竞争者之间的市场政策(即:竞争者如果发现对手的产品没有达到要求,将进行报告)。
对于强制性的市场准入制度,美国要求在销售一种新产品之前,生产厂商或供应商向能源部递交一份认证报告。该报告包括产品的能效数据和完整的符合性声明。除此之外,供应商还需要每次停售某种型号的产品时提交一份报告,保存不少于两年的测试纪录,当能源部要求时提供他们的纪录。
符合性声明必须保证:
§ 产品符合节能标准的要求;
§ 所有要求的测试均按照正确的测试程序进行;
§ 报告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 生产商对违法的处罚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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