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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品质鉴定通则》
07-11-22 14:13:00   来源:商务部 作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旧货、旧货行业等术语和定义,旧货的分类;确定了旧货品质的基准;提出了旧货品质鉴定的方法;以及旧货销售、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旧货行业的旧生活资料和旧生产资料的品质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旧货行业的特种旧货,包括旧机动车以及古玩、字画、工艺品等具有收藏价值的旧货的品质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1998年3月9日)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2月21日)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

  商建发[2004]92号商务部关于加强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旧货

  二手商品

  库存积压商品(生产日期超过三年以上)

  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或闲置状态,保持原有基本使用价值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3.2旧货行业

  从事旧货的收购、运输、加工、维修、销售、经营管理、信息服务以及科学研究等活动的法人及自然人的总和。

  3.3旧货业务

  旧货流通过程中的收购、运输、检测、鉴定、评估、维护、修理、加工、改造、二次包装、销售等相关行业的业务。

  3.4旧货市场

  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或者定期性的旧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评估、结算、维修、加工、保管、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3.5旧货质量

  包括旧货的可用性、安全性、卫生性、审美性、信息性、寿命和可靠性等六个基本方面。

  3.6旧货品质鉴定

  评价旧货质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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