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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品质鉴定——旧家用电器》
07-11-22 14:58:00   来源:商务部 作者:

  第1部分:旧家用电器鉴定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旧家用电器品质鉴定的要求和方法,以及旧家用电器销售、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旧货行业的旧家用电器品质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8898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  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  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

  商建发[2004]92号  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旧家用电器

  本标准规定的旧家用电器主要包括旧电视机、旧音响、旧冰箱、旧空调、旧洗衣机等。

  3.2  品质鉴定

  从安全要求,环保、卫生要求,适用要求等基本方面对使用过的家用电器进行检查鉴定。品质达标者为旧货,可以再行销售给他人使用。品质不达标者为废品,不可以再行销售给他人使用。

  4  旧家用电器品质要求

  4.1  旧家用电器的安全要求

  4.1.1  不可有触电的伤害

  旧家用电器应符合GB4706.1规定的安全要求。其中,音频、视频类旧家用电器应符合GB 8898规定的安全要求。

  4.1.2  安全使用期

  在明显部位张贴统一标识的旧家用电器,安全使用期为二年(买卖双方另有协议除外);没有在明显部位张贴统一标识的旧家用电器,安全使用期为十年。

  4.2  旧家用电器的环保、卫生要求

  整机应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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