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部:第一批全氯氟烃销售单位

08年07月02日 10:52:17   来源:中国家电网 

  根据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我国政府于2007年7月1日起实现了除保留一条CFCs物质生产线(2008年和2009年每年生产550吨用于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外的CFCs生产的淘汰。

  为保证外用药用气雾剂行业和制冷维修行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合法使用的消费需求,国家在2006年和2007年由4家CFCs物质生产企业共同储备了500吨CFC-11和3000吨CFC-12。为确保这部分CFC物质的合法使用,并能保障有效的供应。国家采取了对储备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登记管理制度。目前,进行CFCs储备的企业和经销商均需向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外经济合作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发证后,方可进行CFCs销售活动,否则视为违法行为。

  2008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外经济合作办公室下发了进行第一批获得销售登记证单位名单。通知全文附后。

  请直接下载:国家环境保护部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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