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五一起新标准实施超龄电器成鸡肋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饮料等时通常第一关心的就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记者了解到,由国家质检部拟定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已从今年5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与此相关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也同时推出。对家电安全使用年限作出详细规定之外,家电产品的生产日期也被要求在商标上明确标注,并且“超龄”电器必须“报废”。
家电产品超龄服役不是节约
家住贵阳市沙河街的顾女士向本刊反映,家里的燃气热水器打火装置经常失灵不说,关掉水阀之后还会出现一声巨大的轰响。后来记者了解到,顾女士家的热水器已经购买了7年多,家里人口较多,使用频率很高,打火装置虽然不灵但也将就用了大半年,直到出现异响才开始警惕。对此,万和集团贵州区域经理吴家良告诉记者,即使定期维护,燃气热水器和燃气灶具正常使用寿命为5至6年,超过年限使用,元器件严重老化,造成回火、熄火、安全装置失效,直接导致燃气直接泄漏,产生大量有毒废气,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吴经理向记者介绍,据不完全统计,热水器造成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中大部分肇事热水器都是超期服役的。“使用6年以上的燃气热水器,燃烧率仅为出厂时的一半,耗气量提高了一倍,危险不说,这种浪费,一年下来可以买一台全新的热水器了。”
记者了解到,以几乎家家都有的电视机产品而言,当显像管电视机受到震动、冲击、骤冷、骤热,电视机内尘垢过多,或电线短路造成局部过热时,显像管是有爆炸的可能的。厦华贵阳分公司的罗经理告诉记者:“我们的电视产品现在都已经按照标准标注了生产日期”,同时罗经理提醒消费者,一般的电视机产品寿命是8-10年,“电视机的电器元件老化后,图像不清楚,用户常用拍拍打打的方法解决,这种做法非常危险。”
记者从省质监部门了解到,家用电器存在安全使用年限的限制,超龄服役的电器产品因为内部元器件老化,不但会造成使用障碍,更容易酿成安全隐患,“过期家电”应该及时报废处理。据了解,洗衣机的使用年限为10年,电冰箱的使用年限为8年到10年,如电热毯一类的小电器产品使用年限最好不要超过五年。
买卖双方新规仍待深入人心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诸如“XX品牌电视机质量很好,用了十年都没修过”一类的评论,消费者常常会有用使用年限判断电器质量的习惯。记者随机采访和调查到的大部分市民对电器的使用年限并不了解或者压根不在意。有许多市民向记者表示不解,“用得好好的为什么需要更换呢?”在走访卖场和商场时记者发现,许多电器不但没有标明使用年限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除了热水器电视机等常常因为超期服役酿成安全事故的电器产品,“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几乎概括了大部分消费者对于使用电器的态度。节省开支和更换麻烦是消费者不愿意让超龄电器“下岗”的主要原因。但也有消费者向记者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家电产品如果到了“报废年限”,应如何处理?丢弃肯定会污染环境,但是回收又应该交给什么机构?对于功能完好可回收利用的电器产品,回收是否有偿?有偿回收的费用又怎么确定?据记者了解,国家对于电子垃圾的回收制度正在制订,而对于旧家电的回收机构和定价目前尚无明确依据。
记者在许多家电维修商铺和二手家电市场内发现了部分明显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电器产品。 在头桥的一家旧家电销售门面内,记者询问老板一台日立牌的冰箱是否还能使用时,老板十分不在意地向记者表示:“以前的东西质量好,使用的人也注意保养,这机器现在很好用的。”当记者询问起《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是否影响到二手家电销售时,该店的老板表示不知情并且不愿意再和记者交谈。
小贴士
目前《通则》和《细则》两个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由于各种电器的功能、用途不同,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对功能和寿命的考虑也不尽相同,不便统一硬性规定,所以,标准中采用以“制造商自我声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但是,安全使用年限应该有一个底线要求,就是“最低安全使用年限不应少于《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年限。”如果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质量有信心,也可以将标注的安全使用年限高于国家的标准。消费者在这个“产品保质期”内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漏电、起火等安全事故,厂家将承担所有责任。
记者同时也了解到,因为过于频繁的更新换代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在制定《细则》时,关于使用年限的制定会从多方面考虑。家电最短“保质期”的限定条件是在一般家庭的平均使用强度下。也就是说,长时间停用和超强度的使用都属于极端特例,不在《细则》考虑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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