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资金节节攀升西门子深陷贿赂泥潭
商业贿赂:没有赢家
外企在华贿赂丑闻相继被曝光后,有不少媒体撰文指出:外企在华行贿乃“入乡随俗”,是“本土和尚”刺激“外来和尚”的结果。这到底是因为“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还是资本在天然逐利本性下必然要铤而走险?纵观众多案例,不难发现商业贿赂不仅仅是中国特色。西门子在中国的贿赂丑闻曝光之前,在多个国家已有前科;朗讯(中国)在贿赂中国国内几大电信运营商和设备商之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伊朗门”事件。现在已不能简单地运用“行贿是跨国公司在华为求生存而必须适应的潜规则”来解释此种现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乔新生教授指出:在中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被截然区分开来,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公司经济犯罪与政府官员贪污贿赂分别处理的现象。如果在查处经济犯罪的过程中没有核实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或者虽然发现了贪污贿赂的犯罪线索,但却没有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贪污犯罪案件就可能不了了之。所以,要想切断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链条,就必须改革我国现有的反贪污贿赂体制,建立操作透明、程序简化、规则统一的法律制度。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批准国,我国有义务惩处发生在我国的商业贿赂行为。
其次,应该建立相应的财产申报制度,将相关人员及其家属的财产进行申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如果没有财产申报制度,跨国公司只需要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就可巧妙地规避本国的海外贿赂法。
最后,必须尽快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制度,让政府官员随时接受监督和调查。只有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大型企业高级主管人员报告制度,才能从根本上约束官员的行为,防止跨国公司暗中进行“利益输送”。《财经》主编指出,“从3年前的‘朗讯贿赂门’到今天的‘西门子贿赂门’,我们虽然读到国内外媒体对跨国公司行贿方的大篇揭露与指责,却始终无法知晓究竟谁是中国国内受贿方,其人或其所在机构是否或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跨国公司行贿腐败并非什么秘密,而是一个需要全世界共同治理的难题。作为世界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遏制商业贿赂中国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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